近年来,鼓励药物创新的政策掀起新药研发热。然而,很多药企在申报其产品工艺流程时大多按实验室数据上报,在实际投产后,由于环境和设备变化,药品的稳定性可能会出现差异。按现行法规,这时企业对工艺做调整缺乏法律依据。针对这种现实困惑,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新增条款:新药在临床期间需变更申请人,化药和生物制品在Ⅲ期临床前需要调整生产工艺、处方、规格及变更生产场地的,可申报补充申请。“这有利于申请人在新药临床试验期间根据实际状况变更有关事项,使新药研发更科学合理。企业可根据新药Ⅰ期或Ⅱ期的效果灵活调整处方、工艺,最后获批的药品将更具有临床价值。”丽珠医药集团董事、副总裁陶德胜说,该条款对提高新药研制质量、优化工艺有极大好处。
紧贴研发实际
12月9日,方正医药研究院发布转让信息称,其研发的阿维莫泮已完成临床前研究,现已获得临床批件,拟转让其临床批件。已获临床批件的进行转让方兴未艾,令行业关注的是,这次修正案提出临床试验期间也能变更申请人。 “这更符合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且能为企业节省不少资源,监管部门的操作性也更强。”有药审专家告诉记者,这样药企在新药研发上的临床操作就会更灵活。 相较于此前重庆复创获得的苯甲酸复格列汀1.1类新药临床批件转让给深圳信立泰,贵州百灵受让济南百诺医药的化药3.1类新药“磷酸二甲啡烷糖浆”项目临床批件,修正案新增内容将临床批件买卖端口前移。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提出,化药和生物制品在Ⅲ期临床前可调整生产工艺、处方、规格及变更生产场地。这也是很多企业在采访中坦露出的共性诉求。这几年,制药行业新一轮并购浪潮后,集团内部和科研单位研发主体的变更显得更为迫切。“平时很多企业想变更,但他们有顾虑,药审又不知道,最后批出来的药品临床效果大减。”前述专家说,这样临床审批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 而Ⅲ期临床是大范围的临床,若工艺变更会使药品疗效发生变化。所以适当在临床过程中调整,能让符合临床需求的药品顺利获批。 这将从操作层面上解决创新药药学研发数据随研发进程滚动提交的问题。“修正案以法规的形式列明,更有利于创新。尤其是近年制药行业的并购非常多,这就会涉及集团内部研发项目的主体发生变化,允许申请人变更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经理助理苏淑芳告诉记者,但也不是一概而论,对于研发单位发生的临床批件买卖,审评机构还会根据其他相应的细节性的条款予以规范。
促仿制药升级
从这次修正案的意图来看,新增内容将为药品技术的有序流动、产学研相结合等建立法规保障,有助于科研成果转化。 12月7日,天药股份关联方天津药业研究院拥有的3711工艺项目、塞来昔布原料及制剂项目技术转让给前者。此前4天,安徽丰原利康制药与淮南泰复制药签署协议,拟受让其头孢呋辛酯和头孢噻肟钠的药品批文、处方、生产工艺等全部技术所有权。制药行业的药品批件和技术转让逐渐增加。 沃森生物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10月25日获批人免疫球蛋白产品以低温乙醇压缩过滤法替代低温乙醇离心法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更广泛意义上讲,修正案实质上正好吻合业界一直提及的政策对已完成新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倾斜的呼声。方便药企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后,其相应批件或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GMP的药企。“这种改变有利于盘活资源。”RDPAC执行总裁卓永清表示。他举例说,2003年礼来将卷曲霉素的生产技术无偿转让给海正药业,到2010年底,后者已能为全球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肺结核治疗产品。 不过,新增条款对仿制药研发要求就更高了。“如果在临床期间修改了处方与工艺,在研究时应注意根据处方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变更研究,以保证变更前后相关研究结果的可桥接性。”前述专家直言,对仿制药而言,此前仿制药与原研药“貌似神离”,除研究基础薄弱外,企业随意变更处方、工艺、偷工减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工艺变更以法规形式确定后,将更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仿制药上市后的监管,使企业变更处方、工艺受到法规的限制,保证上市产品质量的长期稳定。(本文转自医药经济报) |